2024年11月2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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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申请公开上海地铁防治性骚扰措施
来源:中国律师网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7日作者:

     近日上海地铁第二运营公司在新浪官方微博上发出“请女乘客着装自重以防性骚扰”的微博,引发了网友争论:预防性骚扰是谁之责?

  26日上午,北京律师黄溢智向上海地铁的主管方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及运营方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三个单位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上海轨道交通运营中是否有预防乘客遭受性骚扰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措施?若有,包括哪些?对于遭受性骚扰的乘客,上海轨道交通的运营方和主管方会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上述三单位应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15日内回复黄律师。

  据媒体报道,在6月20日晚,上海地铁第二运营公司的新浪官方微博“@上海地铁二运”,发出了一张女乘客穿半透黑色连衣裙的背面照片,并配以这样的“忠告”:“乘坐地铁,穿成这样,不被骚扰,才怪。地铁狼较多,打不胜打,人狼大战,姑娘,请自重啊。” 该论调很快激起网络声讨,有不少网友在线下集结,向地铁主管方投诉。6月24日两名女孩在上海地铁发起了抵制上海地铁二运的行为艺术。但同时也有网友有不同的观点,有言论甚至还直接攻击穿着“暴露”的女性,认为被骚扰是“罪有应得”。这样的争论还在网络上继续蔓延。

  黄律师认为:性骚扰与其他意外事故一样,是地铁运营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论穿着如何、甚至男性也同样会遇到性骚扰。因此,地铁公司应该如预防其他意外事故一样,制定针对预防性骚扰的制度、并采取具体的措施。而不是像上海地铁二运那样将性骚扰的责任归结为女性的穿着,由此推卸自身责任。

  黄律师向记者介绍,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利。同时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的实施办法,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因此,地铁公司有保障乘客乘车安全的义务,其中就应该包括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但黄溢智却无法找到地铁主管部门和运营公司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因此,黄律师就此事向上海地铁二运的上级运营方(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地铁的主管单位(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